**、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2民终7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权,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九龙大道11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娇凤,新疆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城关镇青年西路23号。
负责人:***,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经理,住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顺达航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8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上诉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福建省顺达航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8)新2201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姚权、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姚权、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871元,减半收取24435.5元,由上诉人**负担5103.5元、上诉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33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祖拉
审判员丁玉华
审判员**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鹤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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