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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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2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602执恢2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27776803R,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莲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3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602民初107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财产暂时无法处置)。2019年10月29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68296.16元,已执行7004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2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涂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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