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12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执异18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南昌经开区枫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100014511071U。
法定代表人:***,该管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住,住所地:江西赣江新区儒乐湖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管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桑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原江西桑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称,申请执行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西中煤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桑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简称:江西桑海产业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7)赣民终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由江西桑海产业园向中煤集团支付工程款91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赣01执310号),要求江西桑海产业园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后江西桑海产业园撤销并入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西中煤公司因此向本院申请变更被执行人,本院已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8)赣01执异156号《执行裁决书》,裁定变更异议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该案被执行人。在该案件执行过程中,2019年5月14日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赣江新区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赣字[2019]33号】,该《方案》将原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划为赣江新区直管区。2019年6月28日,南昌市与赣江新区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书》,原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直管区内政治、文化、经济、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由赣江新区工委、管委会负责,该协议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据此,异议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将赣江新区管委会变更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江西中煤公司与江西桑海产业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审理。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由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变更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桑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但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桑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未向本院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2017年5月19日,本院以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桑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作为被告作出(2015)洪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桑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151811.53元。二、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桑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7535327.79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5月15日。2017年5月16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工程款327707.9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4%计算及以工程款8824103.5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6%计算)。双方当事人均不服该判决向江西省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赣民终533号民事判决,维持(2015)洪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变更第二项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桑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6535327.79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5月15日年月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工程款327707.9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4%计算及以工程款8824103.5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6%计算),驳回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江西桑海产业园不履行前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赣01执310号。
另查明,2015年12月18日,南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洪编发(2015)153号文件,决定撤销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管辖区域和人员并入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经济和社会事务等也由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该发文还明确,撤并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工委、管委会内设机构的数量和名称维持现状不变。在此前提下,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其内设机构的下设机构,由区党工委、管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提出调整方案,报市编委审批。原江西桑海经济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的事业单位该由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后南昌经济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4月28日印发洪经工委[2016]29号文件,成立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桑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为其下属地方性机构。
再查明,2019年5月14日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赣江新区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字[2019]33号】,该《方案》将原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划为赣江新区直管区。2019年6月28日,南昌市与赣江新区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书》,原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直管区内政治、文化、经济、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由赣江新区工委、管委会负责,该协议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原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已为赣江新区管委会所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在2019年5月14日下发的《关于完善赣江新区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赣字[2019]33号】文件可知,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原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全部权利义务已经转入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其行政、经济和社会事务等也由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因此,原属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原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也应由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承继。本案中,涉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原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原一方当事人因合并而终止的情形下,应有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新单位继续履行,即属于原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涉及本案的债务应由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承担。综上,被执行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将本案被执行人变更为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生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本案被执行人为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东
审判员*珂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余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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