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8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681执保119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736365280R,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左坊镇政府1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27776803R,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7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贵溪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8)赣0681执保11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了诉讼保全。2018年8月8日,申请人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敖慧红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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