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交路桥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30
***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民申12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中交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洗面桥街**号**楼****号(城市阳光大厦)。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恒,四川思创远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四川中交路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1民终1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中交路桥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万细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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