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新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德(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执行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4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91执184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新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新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德(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7)苏0691民初20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海德(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2日前给付南通市新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2051509元。案件受理费23212元,减半收取计11606元,由**(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
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对其失信行为予以惩戒。同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
2018年5月7日,本院根据总对总查控系统提供的车辆登记信息,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苏F××三一牌搅拌车三辆。
2018年6月13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金沙镇花家渡村二十二组的不动产[产权证号为通州房权证金沙字××7号],该不动产已抵押给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金额共计500万元。
另查明,2016年5月31日,被执行人**(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东明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将上述车辆及金沙镇花家渡村二十二组的不动产租赁给南通东明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10年。2018年5月7日,本院向南通东明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扣留租金。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了上述本院暂无法处置财产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691民初20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上述财产处置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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