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与***、辽宁纬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05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411民初2652号
原告:***,男,194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男,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纬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红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会诉被告***、辽宁纬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学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学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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