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2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民申26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会,辽宁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纬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朝阳新力技防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黄河路三段**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辽宁纬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恒公司)、朝阳新力技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力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4民终1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是错误的。**与纬恒公司在合同中有约定,发生事故,纬恒公司同意承担责任。**只承包管线预埋工程人工费,**承担全部责任显示公平。**并非是**安排的工作导致受伤。而是经新力公司安排从事木工工作受的伤。新力公司作为本案弱电工程的总承揽人,在施工中应当承担安全施工设施及安全监督义务,但新力公司临时变更图纸未与纬恒公司沟通,且在工具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情况下,直接指挥**具体施工任务,主观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承担**损失的20%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主张其只承担**损失的20%责任的问题。**系由**雇佣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因受伤而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纬恒公司之间的约定不影响**向**主张赔偿责任。**称**并非因**安排的工作导致受伤,而是经新力公司安排从事木工工作受的伤,新力公司有过错应承担责任等,均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山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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