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国荣与福建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7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22民初1144号
原告:占国荣,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
被告:福建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江滨路66号滨江新天地0幢1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5509806649。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占国荣与被告福建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占国荣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占国荣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占国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占国荣负担。
审判员季跃民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江欢
书记员周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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