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7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21民初1918号******
原告:***,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大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4069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城河边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75549017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与***、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计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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