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祁连山水泥商砼有限公司与史丹利化肥定西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1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102民初3046号
原告:定西祁连山水泥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南川经济开发区新大陆。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中,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丹利化肥定西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德见,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德松,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定西祁连山水泥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史丹利化肥定西有限公司、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至24日期间向二被告送达了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并于2018年7月27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8年8月22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本案,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遵守民事诉讼的规则。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3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517.5元,由原告定西祁连山水泥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