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经查,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兵0901执恢53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执行时效中断,申请执行人***重新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将重新计算,自终结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冯磊******
审判员钱文兴******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