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巨豪拓展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3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民辖终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北京巨豪拓展投资有限公司
上诉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8)冀0227民初4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管辖权“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及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因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均不在迁西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为了案件审理方便和公平公正,本案应由上诉人企业注册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租赁物使用地为河北省迁西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迁西县,故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芳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璐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