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9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2民初5465号
原告:安徽鑫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B7栋5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安徽鑫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鑫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鑫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鑫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安徽鑫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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