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3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2民初7633号
原告:天津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工业区8号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冯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朋,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超,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新华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计6200元,由原告天津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冯裕波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司马守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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