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9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811执恢7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潘成果。
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1执恢743号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艾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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