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煜程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鄱信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05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03民初198号
原告江西中煜程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城东工业基地-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680938798U。
法定代表人楼柏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鄱信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环山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73635847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中煜程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鄱信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中煜程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中煜程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且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中煜程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诉讼费1401元,减半收取700.5元,原告江西中煜程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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