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纳百川管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西峡县市政工程机械化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01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323执661号
申请人:河南海纳百川管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省西峡县市政工程机械化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323民初39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西峡县市政工程机械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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