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七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6-17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三中民终字第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七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小务村西。
法定代表人关发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9月9日出生,北京七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7月2日出生,北京七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2年7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所飞,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七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七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七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七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七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七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静
代理审判员 鲁 南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