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七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

北京七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6-17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三中民终字第01418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七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小务村西。

法定代表人关发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299日出生,北京七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199072日出生,北京七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27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所飞,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七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七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七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七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七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七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北京七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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