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程开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4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民辖终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龙胜路10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13470318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原审被告:上饶市匀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明叔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7236980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上诉人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饶市匀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8)赣1102民初14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8)赣1102民初1482号民事裁定,并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法律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应由被告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即上诉人属于法人,其注册地在上海市金山区,故本案应在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及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建设工程项目是上饶市信州区明叔路嘉怡华府项目,施工地点是上饶市信州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依法应当由信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原审被告上饶市匀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均未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案涉工程为嘉怡华府二期工程,该工程地点为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明叔路99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董有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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