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3民初1768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3月29日出生,住庆云县。
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金山区石化龙胜路107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