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1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1财保47号
申请人: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邓伟银行存款人民币5,032,055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邓伟银行存款人民币5,032,055元。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中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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