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全惠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08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2民初498号
原告:江苏全惠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944982792,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向阳,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8027157K,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曲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全惠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全惠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诉讼费2950元,由原告江苏全惠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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