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云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5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411执1519号
申请人***,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执行人四川云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栋*单元*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5674483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本院在执行(2018)川0411执1519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云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0411民初12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租赁费等,合计26900.00元,定于2018年9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逾期未付清,则被告**还需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云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13450.0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云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连带清偿的责任,因被执行人**无法联系并无可供执行的案款,申请人***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撤销后申请人重新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411执151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明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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