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云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07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411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执行人:四川云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2栋9层9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567448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云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四川云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已经全部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411执1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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