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云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元市昭化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17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811民初767号
原告:四川云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昭化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广元市。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
原告四川云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昭化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云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以需梳理其诉讼请求后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云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15元,本院予以免收(原告四川云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3403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黄慧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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