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8民初2115号
原告:来忠良,男,汉族,1971年2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萧山凌飞环境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A-B102-489室。
法定代表人: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谦,一般授权,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来忠良诉被告杭州萧山凌飞环境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来忠良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来忠良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忠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88元,减半收取3544元,由原告来忠良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