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0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07执9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被执行人广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城北二路2号城市时代9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559430343N。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皖0207民初11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592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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