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四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广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14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523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四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西埠镇南北少林武校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59144217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一环北路0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55943034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家进,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523民初6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8004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何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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