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银红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和之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08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12564号
原告西安银红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汉城乡三官庙村**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112797488284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策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和之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号盛龙广场*号楼*单元****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10033368637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银红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和之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11月27日双方签订《资质咨询代理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办理建筑防水防腐保温二级资质,并约定被告在接受委托后三个月内完成代理事项,若未完成代理业务,被告应退还合同首付款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首付款8万元,并向被告提交各种申请资料。但被告迟迟未办理相关业务,已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经营。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款8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约办理业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169.67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该案的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不能向被告送达,致本院不能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银红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9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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