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荣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彩虹(延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9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02民初4282号
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婷,系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荣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彩虹(延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荣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彩虹(延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9元,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334.5元。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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