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文宝与甘肃鹏华实业集团新鹏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荣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3-14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甘1022执保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执行人甘肃鹏华实业集团新鹏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荣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鹏华实业集团新鹏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荣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文宝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执行人甘肃鹏华实业集团新鹏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甘肃省环县交通局处的未付工程款120960元、被执行人陕西荣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甘肃省环县交通局处的未付工程款28224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购买诉讼财产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PZDM201762280000000029。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甘肃鹏华实业集团新鹏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甘肃省环县交通局处的未付工程款120960元、被执行人陕西荣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甘肃省环县交通局处的未付工程款282240元。
本院认为,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022民初23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7)甘1022民初23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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