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602民初1059号
原告延安寅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尹家沟食品股份合作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荣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镇普集镇邰成北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寅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荣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寅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原告延安寅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419元。
审判员*梅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