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伟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宝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10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22民初757号
原告:宝鸡市伟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高红军,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凌龙,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生于1984年12月29号,汉族,住凤翔县。
被告:陕西荣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法定代理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宝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邵忠仁,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宝鸡市伟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陕西荣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宝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和解,案涉工程款已经结清,双方再无诉争,故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伟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0元减半收取3005元,由原告宝鸡市伟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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