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第二十九中学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日期:
2018-08-01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05民初2700号原告:呼和浩特市第二十九中学。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百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克鸿,内蒙古百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虎,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呼和浩特市第二十九中学与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第二十九中学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原告呼和浩特市第二十九中学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呼和浩特市第二十九中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呼和浩特市第二十九中学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呼和浩特市第二十九中学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常春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