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宪朋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宫伯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28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83民初3397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乳山信誉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宫伯生,男,出生日期不详,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宪朋与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宪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宪朋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