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92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拓新建筑机具租赁站
被执行人: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066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发展大道支行账户17×××47的存款¥234314.19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