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4-28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179号
原告贺念红。
委托代理人熊瀚潇,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柳爱国。
被告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江北公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念红诉被告柳爱国、被告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念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贺念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6元,减半收取1593元,由原告贺念红负担。
审判长林利
人民陪审员*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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