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82民初547号
原告:嘉善万航交通设施厂。住所地:嘉善经济开发区柳溪路东底。组织机构代码:74583333-0。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顾宇,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中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洪波路农贸市场一期1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竹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万航交通设施厂与被告嘉兴市中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善万航交通设施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70元,减半收取4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