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汇吉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08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5民初19008号
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162522468),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水阁路3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汇吉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301103628764),住所地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汇盈商务大厦二楼2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汇吉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50元,减半收取4775元,保全费33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8355元,由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见习书记员*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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