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102执保1137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5号。
法定代表人赵烽,经理。
被执行人繁峙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建设街03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繁峙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532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号存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11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