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2-28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683执129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9179453-4),住所地: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50481-3),住所地: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章品立,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525863-5),住所地:新昌县城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章品立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执行人:***女,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执行人:绍兴人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66566-6),新昌县南明街道石城西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章品立、***、绍兴人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683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71731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绍兴人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嵊州市银轮置业有限公司持有12.5%的股权,现正在司法处置中,需要较长时间,申请人可在处置完毕后依法清偿,同时被执行人绍兴人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另行设定抵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由新昌县人民法院处置中,本院已寄送参与分配函。被执行人章品立、***所有的房产另行设定抵押,正在另案处置中。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暂时不予处置。除此之外,各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沈银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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