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天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5-2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2执保4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沿江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天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45号远洋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天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中天路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保全责任险,并以此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天路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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