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
结案通知书
(2017)浙1023执恢286号
申请执行人天台立马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春晓路222号,组织机构代码:L2157521-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城东新区羽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3525863-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天台立马建材经营部根据(2016)浙1023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天台立马建材经营部支付执行款人民币848628元,本案已依法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注:本案标的执行完毕。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17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