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驻马店市鹏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3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02民初2640号
原告***,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桂华、管继福,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驻马店市鹏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金雀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飞。
委托代理人陆闯,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鹏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莉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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