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区海淼物资供应站、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30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4财保239号
申请人:郑州市管城区海淼物资供应站,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紫东钢铁企业园8号楼3号。
经营者:***,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包装材料工业园一期(南头路东)。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郑州市管城区海淼物资供应站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0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708万元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0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市管城区海淼物资供应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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