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成翔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1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06民初2080号
原告:河南成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包装材料工业园一期。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成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成翔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成翔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成翔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河南成翔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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