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郑东新区昌宏建筑设备租赁商行、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执行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25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91民特1243号
申请人郑州市郑东新区,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注册号410101600037286(1-1)。
经营者*老虎,该商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红(实习),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39005XY(7-1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申请人***,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郑州市郑东新区昌宏建筑设备租赁商行与申请人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郑州市郑东新区昌宏建筑设备租赁商行诉申请人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双方确认申请人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有顶丝253根、扣件25737个、套筒261个未归还申请人郑州市郑东新区,申请人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按顶丝8元/根、扣件4元/个、套筒2元/个的标准向申请人郑州市郑东新区,该赔偿款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申请人郑州市郑东新区。
二、申请人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申请人郑州市郑东新区、违约金共计203944元,申请人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于2017年7月28日前向申请人郑州市郑东新区,余款53944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
三、如申请人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第一条、第二条约定履行义务,需另向申请人郑州市郑东新区,且申请人郑州市郑东新区。
四、款项付清后双方无其它任何纠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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