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06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05民初3***9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麦玲,河南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不服安阳市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安龙劳人仲案字[2018]0054号仲裁裁决书向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做出(2018)豫0506民初25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安龙劳人仲案字[2018]005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于2018年9月26日先于原告**在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依法应与本院(2018)豫0505民初2357号原告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8)豫0505民初2357号原告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合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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