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金益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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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30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05财保186号
申请人安阳金益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钢城路中段路西大庄万金城5号楼2单元5楼东户。
被申请人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包装材料工业园一期。
申请人安阳金益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红旗路支行账户为70×××01;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州路支行账户为70×××29的5124440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安阳金益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保单号:208430485201900001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红旗路支行账户为70×××01的5124440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州路支行账户为70×××29的5124440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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